環(huán)境保護稅
1656環(huán)境保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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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境內(nèi)購置規(guī)定的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這里的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拍賣、抵債、走私、罰沒等)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nóng)用運輸車。
10%的比例稅率。
1.購買自用的:
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進口自用的:
計稅價格為組價,組價=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
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guī)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4.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jù)×10%
車輛購置稅稅收優(yōu)惠,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1.納稅申報: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nèi)申報納稅。
2.準予申請退稅的情形
⑴車輛退回生產(chǎn)企業(yè)或經(jīng)銷商;
⑵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
⑶其他。
【注意】
1.車輛退回的,自“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納稅款年限”,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不滿1年的全額退稅。
2.納稅環(huán)節(jié):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3.納稅地點: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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